1.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,应执行现行的药品、诊疗及设施“三个目录”。
2.诊疗中应遵循“因病施治,合理检查,合理用药,合理治疗”原则。
3.治疗过程中,要充分考虑患者利益,优先选择目录内药品及诊疗项目,因病情需要,必须使用目录外项目时,必须告知患者及家属,征得患者及家属同意并在《使用目录外药品及卫材知情同意书》上签字后,方得使用。
4.超医保限制,但是临床必须使用的药品,需向患者说明情况并签署自费协议后方可使用,同时告知医保科做自费处理。